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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雷泽体育印发绵阳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3 17:35:44点击: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绵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绵震指〔2021〕1号)同时废止。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完善绵阳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绵阳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和《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绵阳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监测预警、紧急救援、应急恢复等工作,以及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县、乡(镇)党委政府依法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充分发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强化市级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较大及以上地震发生后、启动一、二级地震响应时,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武警绵阳支队支队长、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某部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绵阳银保监分局、绵阳海关、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电信绵阳分公司、移动绵阳分公司、联通绵阳分公司、铁塔绵阳分公司、成都铁路局绵阳车务段、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77123部队、武警绵阳支队、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某部、市消防救援支队、绵投集团、科发集团、交发集团、市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国网绵阳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请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1名分管副局长(副主任)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安置等多个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市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及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绵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市气象局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绵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77123部队、武警绵阳支队、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某部、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和民兵支援地方开展抗震救灾、营救群众、医疗支援、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抗震救灾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工作机制;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体局、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旅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绵阳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社会组织、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市(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绵阳车务段、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市(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文广旅局、绵阳银保监分局、电信绵阳分公司、移动绵阳分公司、联通绵阳分公司、铁塔绵阳分公司、国网绵阳电力公司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和金融服务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市(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武警绵阳支队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市内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团市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整合群团组织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有序配合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物资运输配发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由市委外办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绵阳海关、市红十字会、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4.9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4.5-5.4地震。

  人口密集地区指震中所在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高于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其他地区指震中所在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低于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指各县(市、区)单位土地面积上人口数量,相关数据可参考全市及各地最新版的统计年鉴中年末常住人口数量和辖区面积。有其他数据比年鉴数据更加精准的,以该数据为准。)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市辖区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一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

  二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

  三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2)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4.9级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4.5-5.4级地震。

  (4)发生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

  四级响应由县(市、区)提出请求,或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市抗震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我市发生地震后,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及时公开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和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地震相关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再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铁路、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灾情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救援救灾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同时,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提出启动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调遣派出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预备状态。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实施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基础的扩大响应,成立“绵阳市XX·XX(日期)XX(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和驻绵、武警部队有关领导等任副总指挥并兼任有关工作组组长,有关市直部门、人民团体、中央在绵单位(企业)和受灾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

  (1)市指挥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市指挥部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应急管理局参加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指导市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总指挥靠前指挥,必要时在灾区发表广播电视动员讲话。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

  (4)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5)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6)市指挥部在市应急管理局组建市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由1名副总指挥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派负责同志到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7)市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市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震后4小时内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从常态化组织体系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党委、政府成立“绵阳市XX·XX(日期)XX(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和驻绵、武警部队有关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指挥长和相关工作组组长。

  (1)市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领导指示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长组织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市指挥部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市应急管理局参加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协调市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

  (4)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5)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6)市指挥部在市应急管理局组建市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由1名副指挥长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派负责同志到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7)市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市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指挥部会后,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现场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灾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及时公布救灾进展。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从常态化组织体系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成立市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市应急管理局召开会议,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会议视情况宣布启动四级响应决定,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厅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接通知前往市应急管理局参加会议,并视情在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震中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对外发布启动四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市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在道路、通信和电力“三断”情况下,应果断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组织人员收集、汇总各地各行业灾情信息,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查和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运用综合监测手段和模拟系统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各地各行业灾情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灾情报送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2)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各地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开展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4)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查。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应急交通运输。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清除路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综合调配交通运力,保障救援救灾工作需要。

  (6)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组织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和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对灾区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组织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工作,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8)社会治安保卫。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和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和监狱等重要场所加强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次生灾害防治。加强地震、气象、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等环境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措施,关闭关停受影响景区、厂矿和在建工程等,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库、堤坝、闸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输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及时预报预警和应对处置,减轻或消除危害,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转移撤离。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组织专家开展发震构造研究,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人员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开展科普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市场秩序;指导、帮助灾区有序、稳妥地组织复学复课复工复产。

  (15)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市抗震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根据救灾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相关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共同努力重建美好家园。

  临震应急事件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1)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市政府发布我市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2)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受灾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市内有明显震感,无明显破坏,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其他地区4.5级以下)。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的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同时,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市级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采取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网信、公安、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开展辟谣维稳工作。

  邻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分析邻市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市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灾情和社情,分级组织、指导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邻市6.0级以上地震。震中距离我市边界100公里以内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邻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对市内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邻市5.0-5.9级地震。震中距离我市边界50公里以内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受影响县(市、区)应对处置。

  (3)邻市4.0-4.9级地震。震中距离我市边界50公里以内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受影响县(市、区)应对处置。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修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人员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市级抗震救灾综合演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涉灾部门(单位)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法与驻地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在偏远山区大力推动直升机停机坪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完善市和县(市、区)应急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应急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给予的救灾经费补助,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相关支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县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绩效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雷泽体育